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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执法检查

发布时间: 2007-11-22    访问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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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宁波市档案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 
 
  
(三)检查程序
 
   
档案执法检查程序为:立案、调查、审理、执行。

    1.通过检查、调查或受理举报发现档案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后,对于违法情节轻微、不予立案的,应在5日内发出《档案行政监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需要立案的,应在5日内经局长审批后立案。

    2.调查案件时,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3.在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或对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关听证的权利,并作出《告知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通知书》应在听证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

    经局长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4.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检查结果处理
 
    1.
对档案管理混乱,未按规定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开放档案;未按要求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报送重点档案目录或档案统计报表;擅自设置、变更、撤销档案馆的行为,除限期整改外,还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出卖、转让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档案;倒卖档案牟利或卖、赠予外国人;明知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对档案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承办部门
 
  
市档案局法规宣教部,电话:87186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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